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如下: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不能;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的当事人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这样做;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上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上诉是两个“现存之诉
”的合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 “现存之诉”与“未来之诉”的合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还可以补充一下 前者可以在一审结束后,生效前的期间内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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