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领养孤儿,我需要什么条件才能领养

看清楚题目,是我的条件。
2024-11-28 00: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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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收养的条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必须履行的手续:

(1)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定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
(2)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回答(2):

记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回答(3):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我属于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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