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对商标进行广告的资料,
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的实样; 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 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所以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 览会、展会留下商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