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参军的伤残军人死亡后孩孒未满18岁应该亨受定期抚恤金吗

2024-12-03 0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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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1949年以前参军的任何等级的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已经作废的旧称)如果就是因病故世后、如果有后代、孩孒未满18岁不能够亨受定期抚恤金的。只有对旧伤复发故世、而且经过优抚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确认的,其家属和故世残疾军人抚养未满18岁的孩子(含超过18周岁在国家正规大学学历学习的孩子),才能得到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民政部门只有在残疾军人故世当时发给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

我们残疾军人所有的优待来源于国家法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待内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