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不到报废期可以消户吗?

2024-11-02 18: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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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汽车不到报废期,不可以销户。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三)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两种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二块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六)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七)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四)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五)到发证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六)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七)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回答(2):

可以。

  1. 不到报废期的车辆报废需要由交警部门开具交通事故证明或者其他导致车辆报废的证明,然后携带相关证明去交警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即可。流程与到期报废的车辆一样。

  2.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回答(3):

汽车不到报废期可以申请销户(即报废)。

  • 汽车报废办理程序如下:

  1. 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2. 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 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