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区企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实施交纳养老保险,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九、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劳动部门领导下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政策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职工退休时一律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制度依据是根据1991年06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具体要求如下: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个人缴费的时间,是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实施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的规定,潍坊市企业从1992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3]6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助,以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市地统筹期间,企业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暂定为个人标准(基本)工资的3%(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工资变动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办理个人缴费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