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前把盗窃赃物退回的算自首吗

2024-12-03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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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赵某的行为不算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具体问题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投案。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只能看其盗窃的数额的多少,如果在500元以上的就以盗窃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时,赵某偷偷将物品放回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对赵某的处刑可以适当减轻。如果数额小于500元,就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承担5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15日一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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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1、非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自首是指一般自首,其要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还存在特别自首的情况,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为。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2、被公安机关发现前把盗窃赃物退回的行为是退赃。
  盗窃罪原则上以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标准,另外该财物需在500元以上。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后,由于其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把赃物退回,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悔改之心,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而自首属于法定情节)。但行为人仍涉嫌构成盗窃罪。

回答(3):

  主动退回赃物属于积极退赔,还不能算作自首,只有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回答(4):

不算的

回答(5):

那是退赃。和自首两回事。自首需要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可以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