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期间,当事人重新就业,则其剩余的失业待遇会被暂停。但如果今后再次出现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情况时,可以将本次应领未领与下次的应领取时长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