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做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产假期间,支付工资是肯定的,但是工资不包括提成部分。首先,该提成是根据工作签单情况而定的,其能否得到提成不确定。其次,该签单签订时其不在岗,并没有付出实质性劳动,常理情况下不能不劳而获),除非该员工能够证明该签单与其先前工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产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假津贴,正常情况下是按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平均数计算的。
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