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封建社会与西欧的封建社会有什么不同?

从政治制度、宗教和经济建设或城市发展等方面进行比较。
2024-11-28 1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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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治制度上看中国是统一的封建制度的国家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以土地关系为纽带,通过层层分封而形成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和维护封建主内部的利益,更有效地统治下层人民,其基本特征是封主和与附庸的臣属关系的建立。由于土地是层层分封的,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人为封主,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则没有臣属关系。所以,在西欧出现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现象。这种情形使封建等级制度复杂而混乱。如封建主甲可以是乙的封主,而乙的封臣又可以是甲的封君,往往一个封建主有多个封臣,从而加剧了封建主之间的争夺和冲突,出现割据混战局面。

西欧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经历过一个演变过程。罗马时期,奴隶制度曾经达到高度发展。奴隶数量之多,价格之低,在古代世界是空前的。到中世纪,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而在西欧占有统治地位。从历史分期来说,我国史学界以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作为世界古代史的结束。而从一种剥削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来说,则有一个逐渐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从历史上看,一种剥削制度取代另一种剥削制度,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社会的内部产生的。西欧的封建生产关系也是在罗马奴隶社会内部萌芽的。西欧封建制度是在罗马封建因素产生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形成的。
区别在与:1、两种制度不同。西欧所谓封建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封君封臣的制度封建因素已经存在,这就是隶农制。而封建等级制度是一种层层分封制。
2、统治目标不同。封建等级制度针对统治下人民,而封建制度则针对奴隶。
3、形成关系不同。等级制度是以土地关系,封建制度是在罗马封建因素产生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形成的。

回答(2):

什么是“封建”社会--西欧与中国制度的比较

中世纪国家是一个松懈的领土集合体,它的“财产权和主权到处相互转化”。各个国家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是很相同的;它们信仰同一的宗教而统治阶级到处有着相同的利益。每个国家在政体、制度和社会结构方面都是封建的。

中世纪政治理论,是以下列三种来源为基础的:罗马法、“神父”的教训和日耳曼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古代人相信:国家是真实的、至高的、不变的、永恒的、最重要的,是对臣民不负责任的。基督教,通过圣奥古斯丁教导说:政治社会,就是,由于有罪孽的人类而产生的国家(宁录是它的创造者)原本是罪恶的;教会是有组织社会的至善的形式;国家至多也不过是被容忍于教会之内并隶属于教会之下的。至于原始日耳曼人则反是;甚至当雏型的国家开始在他们中间形成的时候,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所有这三种相反的概念,都渗入中世纪国家的结构里。

封建制度的辽远根源在于:教会和日耳曼人所采用并继续的过去罗马世袭所有权制度以及日耳曼个人忠诚的古老概念,就是最初的战争队伍的全体成员对他们首领的忠诚概念。所以,罗马贡献了财产的关系,日耳曼人贡献了人身的关系。它们的结合形成了封建制度的主要性质。这两种制度成为同一东西的正反面。喀罗林朝的恩赐地(即附有一定服务条件的赐地)和附庸关系(它本身是古代克尔特人的保护制度和日耳曼人的忠诚心的混合物)的结合,造成了地主贵族的封邑,那是从某上级贵族所得的赐地在这制度所由完成的一长列链子里的环节,是“委身制”,就是附庸对上级领主即宗主的约许忠诚制。中世纪时代贵族的远祖,是蛮族王国的武装家臣(即在国王管辖下的人们);他们起初是受委身宣誓约束的个人的附庸,这批人后来在喀罗林朝时代,成为占有赐地或封邑财产的附庸了。他们的义务成为兼有人身和财产的义务;“忠诚”代表精神的关系,“臣服”代表物质的关系,而“委身”仪式把两种制度合成为一。历史家关于下列问题议论纷纭,意见不一:这两种各别的来源,依时间论,哪一种早些,依影响论,哪一种大些——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实际上,这是无足轻重的;这是考古学家所注意的问题。须知这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来看,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来看,是从第九世纪法兰克帝国分裂中成长起来的,因而它的有机体是吸入了那个国家的很多残余的。

另一有助于封建社会形成的因素,是诺曼人的侵犯,因而人们尤其是下层阶级感到保护与安全的急切需要。九和十世纪的自由人在这些不幸的情况下有着三条路可以选择:成为一个比他更有力量的领主的附庸,在这一场合,他也在等级上成为低于他宗主的一个贵族;进入教会;或成为一个农奴。当然,最后一项,是最大部分自由人的命运。因为只有拥有大量土地的人,才能使别的人愿意帮助他来保护他的财产,而宗主也只在附庸对他做规定的服务条件下,才愿进行保护。

理论上讲,封建制度可能曾是人们的头脑所能想出的最合适的政体。英国伟大历史家作了下面一段论断:

如果“天使长”曾能来施行封建制度,它将已是一个权好的体制……这制度的精髓,是忠诚相待,它的真正的后果,是创造一个团结的统一体,并获得每个成员,上自国王下至庶民对这统一体的承认。这种联结不是一个随意的联结,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团结的原则,在全体群众中间是一致的。于是,一方面,如果说制度的执行不善迫使民族的不同部分组成为一个物质利益的联合,[另一方面]那为任何执行不善所不能抵消的基本性质提供了正是道德力量所缺少的要素。独立自助已证明不是和秩序、相互信任和尊重法律精神相矛盾的,相反,这些品质是为民族力量和民族精神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当那个混乱的过渡时期已经过去而欧洲开始在封建制度下安定下来的时候,它不是一个无政府的统治而是一个法律的统治,尽管有着很多犯法的行为。封建制度,可能在它的最盛的时候,差不多和近代社会同样有效力地、同样廉洁地实施法律。因为中世纪时代的思想与实践迥然不同于今天的思想与实践,我们不该错误地认为:过去的文明必然是比我们的文明低劣。封建制度虽已走过了它的历史过程,但它的基本原则——财产的占有须附有公共义务,巨大私人财产应对社会负有某种责任——还是良好政府和公平的社会关系的精粹所在。

那些充满流行的政治和社会民主思想的人们,容易谴责封建制度的贵族性质。但因为贵族阶层的最优秀分子受到无论对上或对下的相互责任感的激动,所以他们对他们所属的整个社会,抱有一种责任和社会义务的观念。这种贵族是属于地主贵族阶层。他们的财产是在土地方面。中世纪的政治概念是:财产和社会势力授给人们统治的权利。行政服务和占有土地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土地财产决定了政治。但这项中世纪概念也主张:财产附带着对社会义务的履行并使责任和特权联在一起。阿克吞勋爵写道:“中世纪自由权概念异于近代自由权的在于这一点:它是以财产为依据的。”麦特兰发表了同一的意见说,“在中世纪时代,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切地联系着的观念”。

在那时候,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可能正在它们的多样性里存在着刺激因素,而今天在我们方面,法律的一致性里潜伏着虚弱和单调性。不管我们对目前状态存在着什么偏见,当封建制度最后站稳时,它是一种高贵的政府形式;对于一种灿烂文明的创造是有贡献的。

到了十世纪中期,附庸与宗主的相互依存关系,附庸对土地的实际权利(理论上土地是作为一种礼物来保有的),附庸把这些土地传给子孙的权力,这些原则及其他一些原则已获得了一般的承认,逐渐发展并调整了中世纪社会的机构。……一旦确立之后,又替一个新的人道概念铺平了道路。完全以这些原则教养出来的第一批后代,就能够停止长久以来关于行政问题的争论。由于不讨论统治方法,他们就可以专心致志于他们的社会和智慧福利方面……几十年来曾消耗力量于这项斗争里,但结果证明了这项努力是正当的。

然而在中国从秦代开始便废止了封分制,虽然此后的历代王朝都将各王子封为王,但已无实质意义,政治上实为郡县制。这与西欧的“封建”制是绝对不同的。

那么问题是什么是封建社会呢?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呢?是从政体上,还是从生产关系上来定义?另外封建社会是否应该“正名”,后改称地主或领主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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