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和被告人是同一个概念吗?

2024-12-04 14: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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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二、被告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被告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清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话,其地位就转变为新诉中的原告,而原诉中的原告就转变成新诉中的被告。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可以相互转变的。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对其提起诉讼的是国家检察机关(公诉人)或自诉人,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处于被指控和接受审判的地位,没有反诉的权利。

  三、被告与被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告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对于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对他指控的事实成立的话,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答(2):

不是,被告是表示状态,被告人是指人。

回答(3):

民事 行政诉讼用被告 刑事诉讼用被告人

回答(4):

“被告”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同的,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都有不同称谓。“被告人”的称谓,是在刑事诉讼中,并且不完全就称为“被告人”,以起诉为界,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被诉的一方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称为“被告人”。而其他诉讼则一律称被诉方为“被告”。
可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将被诉的一方笼统地称为“被告”,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可以说,很多人对用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持消极态度,特别是怕当被告。究其心理,同搞不清“被告”与“被告人”称谓的区别有一定关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旦被追究责任,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可避免。而其他纠纷形成的案件中的“被告”则不然,原告不一定就有理、能胜诉;被告也不一定无理、就败诉。不能仅凭称谓就把原告定位为受害人,把被告定位为侵权人、加害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一切结果由事实与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