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身份如何认定

2025-05-01 1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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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根据省侨办粤侨办字[1993]23号《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证明的,只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县(区)以上侨务办审核后,应给予确认并出具证明。

(一) 办理身份证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华人、华侨应出示本人现居住国签发的护照及居留证(须经市公证处译成中文才有效)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效证件;

2、港澳同胞应出示本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无设人事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4、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红色公章;

5、街属公司、工厂、商店的职工,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 办理身份证明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下列侨务部门办理:

1、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市侨办办理;

2、区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无单位的,到所在区侨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