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区”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33年的《雅典宪章》上:“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中列举了历史街区中应保护的内容。我国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历史街区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大量的历史建筑。是指记载城镇发展历史信息的物质实体,而不是“假古董”,它们在街区建筑中应占有较大比例。第二,要有独特的、具有代表性的历史风貌。组成历史街区的实体要具有共同的设计、构造、材料及建筑组织方法,代表该地域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第三,有较完整的或可整治的视觉环境。
2 我国历史街区的现状及保护的意义
目前, 我国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 历史风貌已严重损坏;大多数历史街区的经营活动缺乏特色,服务对象单一,存在旅游商品雷同、质量较次、包装较差的问题。
历史街区介于单体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之间,相对城市全面保护的不易操作性和单体文物建筑保护的局限性,历史街区的保护幅度适中又相对完整的表达了城市的历史信息,对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工作意义重大。N·希格梅曾说:“人一生中有两样东西是永远不能忘却的,这就是母亲的面孔和城市的面貌。”历史街区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风俗和生活方式,展示着城市的生命与性格、历史与记忆。
我认为开发与保护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过度开发,而且旅游景点相似度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