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经济关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当这种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规确认和调整时,便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建设阶段,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的经济运行机制。
2.经济法调整的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经济性在各种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社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之间,都依法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经济性,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主体依法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2)主体存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这是由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
(3)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在宏观经济活动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平等的。因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代表了国家意志,由其所做的决定,其他经济主体必须服从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