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