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该怎么做账?

2024-12-04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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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1、确认收入:20+20*13%=22.6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贷:库存商品  15 

拓展资料:

关于公司自产产品如何确定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回答(2):

您好,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将自己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视同销售,因此要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但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因此直接计入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22.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6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万元
以上,望采纳,谢谢!

回答(3):

关于公司自产产品如何确定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应答时间:2021-01-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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