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实习期后可以上高速公路,但是有条件的如下: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因此,在实习期,只要副驾驶位上有一个拥有相应级别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超过3年的驾驶员指导,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上高速的。如果副驾位上没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一旁指导的话,此时要是被查,可处罚款200元的,但是不扣分,而且会责令驾驶员就近下高速。
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后12个月内,为实习期。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可以单独上高速!如果有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就可以上高速了。
驾照实习期内开车上路,这5个特殊的规定要遵守,新手要牢记!
公安部:驾照实习期年底前结束的仍按原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7日09:00 新华网 评论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卢俊宇) 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实行,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权威解读。
——跨年度处理违法行为怎么办?
针对一些群众疑惑新年后来不及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会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执行行为发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所以“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跨年度的实习期怎么办?
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跨年度的驾考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原标题:公安部交管局权威解读新旧驾照过渡三大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