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和电动车相撞责任归谁?

2024-11-29 06: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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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双方都有过失的话,那么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分担责任,不是负全部责任,但电动车动力比自行车大,故要负担更多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以下: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下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 追尾碰撞前车的;

  2. 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 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 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 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 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 逆向行驶的;

  9. 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回答(2):

自行车和电瓶车本来同行`但自行车那边来小车.故自行转向撞上电瓶车的侧面导致自行车主受伤这责任是谁谢谢!

回答(3):

回答(4):

电动车负大部分责任吧,自行车也要一定责任。具体看警察处理。

1.如2012年9月29日下午5时许,在市区忙碌了一天的王某骑着电瓶车回家,行驶至坊子区北海路与六马路路口南侧时,刚刚走上非机动车道,就见前面两个十五六岁的中学生骑着自行车在打闹,其中刘某一边骑着车一边用左手扶在其左侧骑行人韩某的自行车右车把,两辆自行车就像打“醉拳”般左拐右拐。2,回家心切的王某对此也没有在意,因家里有事,他便加速超车。不料,此时其中一辆自行车突然摇晃向左侧倾斜,与从身后欲超车的王某的电瓶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二轮电瓶车损坏。3, 因当事人和证人供述不一致,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也无交通监控设施,细节无法查清,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王某认为,两个中学生相互打闹是导致事故发生自己受伤的原因,但鉴于骑车人都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76348.16元。4,而两个中学生韩某和刘某则认为,当时王某骑着电瓶车的速度很快,在超越他们时车辆相撞才受伤的,因此应由王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5,【庭审现场】事故起因 两位少年骑车嬉戏? 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并无异议,但是对其中的部分细节问题存在争议。 “我当时骑着电瓶车由北向南沿着北海路西侧行驶,学生很多,骑着自行车的人也很多。我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刘某从右侧砸到我的身上,当时胳膊就不能动了,救护车来了后,我就和刘某去了医院。”原告王某平静地说。想了想,王某又补充道:“刘某是从我的右侧偏后的位置撞得我。”6, 对此,被告之一刘某反驳道,当时韩某的前轮和他的后轮平行,在他左手握着车把,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摸钥匙时,王某从左后方超车发生剐蹭才失去平衡导致两人摔倒的。 “我承认当时自己骑电瓶车的速度比较快,主要是想早点回家有事,所以才骑得快点。但是,如果他们两人不在马路上相互打闹,我也不会发生事故的。”王某对刘某的说法立即反驳。7, 对于原告王某提及的因被告刘某与被告韩某在骑行过程中嬉戏才导致他摔倒的事实,被告韩某回忆着说,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在刘某前方十几米,这样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面对损失 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费11624.36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2116.80元,十级伤残赔偿金42837元,营养费600元,停车施救费170元……原告王某提出的各类赔偿损失共计76348.16元。 听完原告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六名被告人经商讨后提出,医疗费、营养费证据确凿,并无异议,但是对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护理费,要求重新计算,十级伤残的认定也还有待确认,且后续治疗费偏高。 考虑到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原告王某提出由刘某和韩某及双方父母共计6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时韩某及其家人也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王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速过快才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伤者王某 被判决承担六成责任 案件进行到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方面已经厘清。但是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法院调解不成。8,法庭决定休庭合议,择日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尽谨慎驾驶义务,特别在与未成年人会车、超车等情况下,更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以确保安全,但原告驾驶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达到30公里/小时,已大大超过15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准,在发现未成年人并超车时,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9,刘某和韩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有嬉闹行为,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人的嬉闹行为构成共同过失,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10,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624.36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5332.8元、护理费1333.2元、残疾赔偿金18892元,合计37782.36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事实,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60%,六名被告连带赔偿40%。对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