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人类权利,普世价值观概念,联合国宪章宗旨之一:激励增进人类之权。它是与生俱来,包罗万象,不可分割的。没有国界,男女老幼,种族民族等差异普遍适用的概念。国家权力是以地域限制,政府主导,法律强制的意志表现;法律权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并配合司法予以公开发布并承诺保障的权利;主权是政府管辖地行驶的权力。人权最大,它超越国家人种宗教信仰概念。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应该尊重人权公约。主权其次,联合国有200多个主权国会员;国家权力分主权与治权,立法执法两个方面,宪法就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法律权利来源于宪法及其下位法,是法律赋予公民组织的各种权力。
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当中,其中规定的权利即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当然,其中有关服兵役、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属于人权的内容。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政治行动纲领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为了兑现过去对人民的承诺,不仅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而且还另外在宪法的正文中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的制宪者最初认为宪法存在本身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且只要美国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人民固有的天赋的权利自然会得到实现,因此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并未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后来由于杰佛逊等民主主义者的极力争取,美国于1791年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在明确规定公民一些基本权利之外,还进一步宣布宪法对某些基本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奋斗或者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法国和美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构成了一种范式,对当时或后来许多国家的人权立宪都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