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解释清楚,就要了解什么是志愿兵,什么是国家干部,把这两个概念理解了,那么,这个问题你就明白为什么是这样。
志愿兵是士兵的一种,是指服役满一定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改为长期在部队服役的职业军人。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待遇。志愿兵服现役年限以及服现役期满后转业到地方的安置和义务兵都有不同。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现在的军衔制士官就相当于以前的志愿兵。
干部就是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干部和群众的具体区别就是,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所以,在部队也是这样,部队干部就是军官,部队群众就是士兵,而志愿兵还是属于士兵这个范畴。
但为什么志愿兵又相当于干部待遇,而为什么不直接提为干部呢?这是因为军队建设和战备等等特殊性质决定的,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义务兵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士兵的服役期限比较短,而在短期内很难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队的现代化武器装备不断增加,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掌握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但是,志愿兵制的前提是在尊重本人意愿和军队国防需要的基础上来实现的!
因此,部队志愿兵和部队干部的根本区别,简单的说还是战士和干部的区别。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兵军衔包括士官7个衔级和义务兵2个衔级。现在的士官也就是军衔制改革后以前的志愿兵编制。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改,现在部队少尉以上属于部队军官,就是以前的部队干部。
承上所述,虽然解释这么多,其实最容易理解,就是志愿兵(现在称士官)和干部(现在称军官)就是士兵和军官的区别。
这是因为军队建设和战备等等特殊性质决定的,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但是,志愿兵制的前提是在尊重本人意愿和军队国防需要的基础上来实现的!
因此,部队志愿兵和部队干部的根本区别,简单的说还是战士和干部的区别。
两个概念理解:
志愿兵:
是士兵的一种,是指服役满一定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改为长期在部队服役的职业军人。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待遇。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现在的军衔制士官就相当于以前的志愿兵。
干部:
就是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干部和群众的具体区别就是,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所以,在部队也是这样,部队干部就是军官,部队群众就是士兵,而志愿兵还是属于士兵这个范畴。
为什么军转志愿兵就不能和军转干部待遇一样?
这是政策方面的问题,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待遇都一样的话,那大家入伍都当干部算了,那部队还怎么管理?就像地方要有老板和员工一样,大家都是老板,大老板、小老板在一起,那就乱套了。
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