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37条、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我认为,你的情况是,当年孩子工亡之时,孩子的母亲已经与单位达成和赔偿协议,并且一次性领取了赔偿金。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即便 还有法律关系,但是事情已经过去23年之久,远远的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上限。
此事,我觉得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我建议,老人与原单位协商,请求救助。
如果协商未果,向当地社区申请民政救助。
只能如此!
根据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一次性给付里,就不会在给了。但是确有困难的,可以起诉试试。不试的话一点希望都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