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违法经营,欺骗招用员工,被判为雇佣关系,没签合同,中国员工就不享有劳动法的赔偿吗?

2024-11-16 2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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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目前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因此你要起诉的对象不是外商企业代表处,而是起诉与你们签订实际劳务合同的派遣企业。
  但如果你的情况就像上面这位老弟一样,对方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属于非法用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单位没有年检、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都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劳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于非法。
  根据今年1月1号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因此非法用工现在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了。
  另外在审判时也要注意,并不仅仅是对方有过错,我们自己也有过错的,比如像上面这位老弟,对方不签合同,不交社保;明明知道对方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少你要留个心眼多搜集些证据吧,不要最后
  光让法官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却无法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