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3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从租金收入中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