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1999年,王先生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王先生失业。按照当时的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在享受了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就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2001年,王先生再次失业。按照规定,王先生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他可以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请问:王先生总共应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金待遇? [案例分析]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2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即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10个月,再加上此次失业期间应享受的保险金期限18个月,总共为28个月。但是,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所以王先生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失业者,如果失业时,领过失业金,再次就业继续交纳失业保险,再次失业,计算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时,从再就业以后交的失业保险的时间来计算,之前领过失业保险不能重复计算。
2、失业者,如果第一次失业没有领过失业救济金,再次就业并失业时,符合领取条件,之前交纳的失业保险时间与后期交纳的时间,累计计算失业金交纳的时间,领取失业救济金。
3、《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