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不让自带饮料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2024-11-18 1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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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为没有权利不让顾客自带酒水: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2. 认为有权利不让顾客自带酒水的:

一、有关KTV“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持该观点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KTV经营者在大堂、超市收银台及包厢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的告示牌,应当视为经营者提出了包括“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在内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对此要约,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为消费者自主决定。

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则形不成合意,服务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同意不自带酒水在被告处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消费者仍选择在经营者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持该种观点者认为: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此规定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同样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经营者同样具有选择权。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护。KTV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食品、饮料”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

回答(3):

不合法的。我国法律是说可以带的,KTV这个不让带是属于霸王条款。

回答(4):

KTV不让自带饮料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应当是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回答(5):

这不是合法依据的问题,是基本的生活和经营逻辑。
就好像有人到饭馆吃饭,随便要了1个菜,然后开始吃喝自己的东西。这么干是保护消费者了,可餐馆怎么办?这样的话人家就不能靠卖饭维生了,只能靠租给你桌子椅子维生了……
说保护消费者,只是平衡保护利益而已,一味的打压经营者和一味的打压消费者一样,最后谁也过不好。

只能说饮料的高价限度是有限度的,具体请参考当地物价局。而且不是所有饮料都限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