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民法总则中应当规定客体,而规定客体的章名应为“民事客体”:一方面,民事客体和民事主体正好是相对应的概念;另一方面,有些财产不能为任何人所有,但是需要法律保护。因为客体是涉及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载体,有些利益并没有上升为权利,不应确定为权利客体,但是作为法律保护的法益的客体,也应当规定。客体制度适应时代的要求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传统财产权的客体需要不断扩大。特别是不动产的观念需要进一步转变,传统上我们说的不动产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但是现在不动产的观念需要改变,比如海域也是我们很重要的资源,不能忽视。另外,对网络财产、知识产品等新的财产类型需要给予充分重视。二是电子化带来的变化,特别是有价证券的电子化。财产权的客体确定,应该强调其原则上的可流转性。三是规定人身权利客体。人身权是很重要的一类权利,立法上对人身权的客体应该予以确立,同时应该规定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原则上不能流通。
标的物与标的: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标的物
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即纪念傅斯年校长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 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①靶子。
②目的。 例证: 近代 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而实际,正如王安石《上人书》所说,‘诚使巧且华,不必适用。诚使适用,亦不必巧且华。要之以适用为本。’”华巧并不算是修辞的唯一的标的。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用于合同协议中,其英文翻译为 subject matter。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三·标的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