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怎么办?

2024-11-23 08: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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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

扩展资料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2):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1、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提供材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属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注明发票开错内容以及正确内容。
后续操作: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在发票验旧环节送税务机关查验。
购货方申请符合条件:1、 纳税人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开票日期90天内)通过认证,并发生退货、折让等行为,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的。
2、 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3、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提供材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发生退货、折让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发生退货、折让的证明材料。
4、无法认证的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5、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后续操作:购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依据。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答(3):

让购货方去其主管国税局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联给你方,你方据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回答(4):

跨月发票是不能作废的,你到你所在的税务所找专管员提出开具负数发票的申请,由专管员打报告给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你就可以开
负数发票了.

回答(5):

从票面看来并不是申请代开的专票。
任何公司都不能认证,隔月也不能作废。你可以请求对方为你开具一个拒收发票的证明,然后再开票系统中有一个“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这个申请单并打印纸质,导出电子文件,再做一个纸质的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带上这四样东西到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会得到一个“红字发票通知单”及电子文件,回来以后开具发票,点“负数发票”,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电子文件,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之后重新开具正确的两张发票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