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违约除了不退20%最高定金,是否还能约定额外赔偿多达50%的预付款?

2024-10-28 02: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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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约定适当的损害赔偿,但是不应当超过自己一方的实际损失。否则,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定金也好,损害赔偿金也好,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继续履行,起到的是一个对守约方的损失弥补的责任。所以,合同法对于定金和损害赔偿都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高于守约方所实际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超出当事人对于违约后果需要赔偿金额的一个合理的预期。
结合你的案例,合同标的20万元约定了4万元定金,符合合同法规定的20%的限度,这笔定金在违约方违约后是可以不予退还的。但对于已经支付的12万元预付款,如何退还的问题,要看甲方实际遭受了多少的损失。已经支付给了中介10万元,如果这次费用属于不可避免、经营需要必须要支付的,可以认定为损失。在没有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定金和要求赔偿的金额是不能超过这个10万元的损失的。不管合同里是否有约定赔偿,因为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违约手段,不约定也可以依法而提起的。
当然,损失的界定还要看证据的。我觉得,与其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冒着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倒不如约定:除定金不需退还之外,违约方还需要赔偿守约方为履行本次合同所遭受到的所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样,甲方只需要尽力举证损失的多少和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以上回答请知悉。

回答(2):

法律没有规定定金必须是20%。  在法律中,只是规定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只要约定的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都是有效的。  《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回答(3):

不能,超出法定最高20%定金的话,就只能以实际损失来主张赔偿,你损失没那么多的话就只能以20%作为最高索赔金额。如果你的损失超出这个数额那你可以按实际损失索赔,你要承担举证责任。

回答(4):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