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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九条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
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遗失补办很快的。在区县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补办,当场可取。
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