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因此,现行的会计制度下,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所有者权益。
但是,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因此,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少数股东权益属于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1)含义: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
(2)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投资比例)
(3)报表列示:在“负债”类项目与“所有者权益”类之间单列一类反映。
同意一楼的看法。我就是这么做的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