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曾有过这方面的回答,用人单位如果真的因为员工内部恋爱或婚姻问题,就要求一方离职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之中并不包括内部恋爱或婚姻这种情形。而且恋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算公司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当然,目前一些企业禁止本单位的员工间相互恋爱结婚,大多还是公司不成文的“潜规则”,所以即使有员工不得不因此而离开,他们也没办法向公司讨个公道。
律师还介绍,因为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将此规矩写进合同中,而是采取了口头警示的办法,所以被解雇的员工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雇他,是因为他和某个同事谈了恋爱要登记结婚,所以即使打起官司来,被解雇的员工也不一定占理。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过有员工为此而起诉公司的案例。
很多公司的内部规定。。。应该不合法的吧,,,
没有法律规定,此种规定是不合理的
没有法律规定。
难道怕你们上班搞亲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