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它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大类。
1、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诉讼行为
(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2)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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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消灭原因》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1. 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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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性
整体性是系统的一个主要特性, 它是指系统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把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了, 系统也就无法存在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整体由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构成,三者密切相关、彼此依存, 共同构成这一系统, 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整体性的主要表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的结构性
构成系统的各个层次和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表现方式即为系统的结构。它是系统整体与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中介是系统存在的基础, 它的发展变化会导致系统整体性能的变化。
民事诉讼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民事诉讼法律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特点:诉讼对象的特定性,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程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诉讼阶段,其指导作用的准则。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6,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7,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就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8,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9,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肌肤判决的请求10,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便不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权11,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相对人12,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13,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法律特征不同,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处理内部关系原则不同14,证据: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使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15,民诉证据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必须与待证实是有联系即具有牵连性,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既具有合法性16,证据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或起诉前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以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很难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17,质证: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选对,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18,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特征:是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的主持下依法进行,法院调解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方式之一。调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结束,法院调解书的制作。调解的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提起上诉,具有强制执行力。19,民事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20,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公告送达、21,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及时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22,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类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23,对妨碍民诉进行的强制措施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24,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25,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26,审理前准备工作内容: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改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向被告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4追加当事人27,开庭胜利的基本程序:1,开庭准备,《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产家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2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法庭调查(1,当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布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28,诉讼中止: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是本案诉讼活动难于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29,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定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由受诉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30,简易程序特点:1、起诉方式方便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7,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31,法院裁判的含义:从广义上讲:泛指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实体争议和程序性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的结论性判定,包括民事裁判、裁定、决定和各项命令32,民事判决的内容:1、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3、判决认定的实事、理由和法律依据4、判决结论5、诉讼费用的负担、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33,民事裁定: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的权威性判定34,上诉:当事人不服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35,再审程序: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36,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37,特别程序特点:1、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实际状况进行确认2、没有原告和被告3、实行一审终审4、审判组织特殊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案件审结期限极爱段7、免交诉讼费38,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9,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敏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诉程序。40,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的申请2、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3、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4、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5、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41,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是票无效的判决,42,执行依据:执行机关局一致性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关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43,执行管辖:将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物决定有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44,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做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45,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众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固定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者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46,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以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47,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48,民事纠纷:有成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理性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规范性与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