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2024-11-23 07: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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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1号)

2、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回答(2):

  • (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