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主与雇员, 雇主与雇员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也叫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的主体是定作人与承揽人, 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是经济商业关系。
二, 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地位是上下级,从属地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完全服从雇主的指挥;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是平等地位,承揽方在工作过程中对工作方式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
三,成立的条件不同:
雇佣关系雇主要为雇员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工具,劳保用品等雇员只提供劳力或技能;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提供工具,只支付约定的费用,承揽人以技能,生产设备,信誉及其它条件缔结合同并完成仼务。
四,给付的结果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给付给雇主的是劳务过程,即雇员按照雇主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付出了劳务,雇主就应当支付报酬,即使雇员的劳动成果不符合相关标准,只要雇员没有故意或过失,雇主也应当支付报酬。一般是按天按小时计算或按件计算报酬。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约定或法定的标准提供劳动成果,如果成果不符合标准不管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定作人一概不支付费用,费用一般按约定或法定的数量,质量,功能,用途等支付。
五,是否提供原材料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仼何情下不可能提供原村料,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提供原材料。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