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需要修改,必须和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中的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其次,2013版规定了通用条款作为强制性使用的文本,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除通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专用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总之,合同协议书部分在不以相关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而专用条款的修改则要以通用条款为准则,否则无效。我是这么理解的。
任何合同的示范文本都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删减的,示范文本是针对某一领域的合同做的示范性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