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进再卖出的。
国税函[2005]693号(2005年7月5日)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集中开具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三类企业(五种情况)。其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分为:
1、经销企业(购销企业)
(1)自营购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不含税价格)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受托代销。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受托代销旧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同样按照4%(不含税价格)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二手车交易市场
(1)经纪机构(中介企业);(2)消费者个人之间交易。
发票由交易市场开具,销售者视情况缴纳增值税,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价格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这是目前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是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收增值税;二是销售者个人自己申报税款。
3、二手车拍卖公司(拍卖行)涉及增值税政策比照中介企业或消费者个人之间交易办理。即售价不超原值不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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