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

2024-11-08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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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如下: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的部门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主要由劳动法来调整。其次看主体是否合格,劳动法第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注意: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假设用人单位为A,劳动者是B,只要A、B双方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关系就发生了!

在此劳动合同期间往往会发生各种情况导致原劳动关系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如用人单位A不支付劳动者B工资、减低待遇,劳动者B不能胜任岗位或者原约定的劳动项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等等都有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A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撤销;劳动者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用人单位A和劳动者B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都能导致此劳动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仅就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简单说明了一下,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产生、变更、消灭的的细节是有区别,但总体要件都是相仿。

回答(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回答(3):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

(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这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参考资料

经济法律关系.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

回答(4):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