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扩展资料: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建墓单位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