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有权出售地上停车位吗,都是共用部分。

2024-11-22 08: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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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出售任何车位,不仅仅是地上停车位。您所说的情况应该是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陵迟托,代开发商出售地上停车位的情况。

首先明确一个原则,如果地上车位占用了业主的公摊面积,换句话说就是共用部分,那物业公司肯定是没有权利卖的,而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占用公摊面积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物业)也不会卖,因为卖了也没办法办理产权,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一般来说,开发商(物业)卖的地上停车位本身就是规划车位,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其产权完全属于开发商。

当然,如饥汪宴果开发商(物业烂银)确实把占用业主公摊面积的地上停车位出售的,大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2):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公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外的各类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及相关的场地、绿化、道路等,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漏水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戚或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饥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高桥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回答(3):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姿尘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业察册神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败亏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回答(4):

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弊凯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
如果出售的部位规划的是停车位,那么开发商有猛卜乱权出售、赠予、转让等。
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枝档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无权利进行出售、赠予、转让等
建立楼主可以看看《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

回答(5):

物业没有任何出售的权利,可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