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

2024-11-22 0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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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区人民法院遂说服我撤回起诉。但是,我认为韩某既然下落不明,就说明其有罪,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判决,我坚持不撤回起诉,后来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请问我们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在本案中,如果你的邻居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因此,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回答(2):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关于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回答(3):

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该是中止审理,刑诉解释188条也不是关于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