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出,监理单位有安全责任。更何况,GB/T50319是推荐性标准,示范性、风向标作用微乎其微;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合同双方约定采用该规范,才有法律效力。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不可能影响到国务院法规。有可能因为这是推荐性标准,所以能有所突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