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A没有居住使用房屋,而是将房屋出租给B,A与B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取暖费用由B承担,直接向供热单位支付。但是,B并没有及时向供热单位交付供暖费,而后供热单位直接起诉A承担费用。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上述供热单位要求支付的对象是十分正确的。因为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是A,并非B,则供热单位有权要求A支付供暖费;虽然A与B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支付取暖费用的内容,但是仅仅是他们之间的约定,对供暖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那么,何时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支付供暖费呢?这取决于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主体与合同中如何约定。 A公司拥有一套物业,出给B公司经营使用,约定由B公司承担供暖费用,A公司协助B公司建立供暖合同等相关手续。A公司与供热单位重新签订了供热取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取暖费用的支付人,B公司作为合同的第三方签章确认。后,由于拖欠供暖费,供热单位直接起诉B公司支付供暖费,法院判令予以支持。 可见,如果要求房屋使用者或租赁者承担并支付取暖费用,必须在供热取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承担者签章确认。否则,应直接要求房屋使用者或租赁者,直接将供暖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由所有人支付给供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