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民认为,平信也是付了邮资的,邮局应该提供查询服务。 正方:合乎国情,于法有据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王禹 邮局不提供平信查询服务并不违法。对于平信,邮政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这一点足以说明平信是无据邮件。因此,邮寄平信不能查询,于法有据。 而且,从目前来看,对平信邮寄提供查询服务也不现实。通常,为了方便,用户直接将平信投到邮筒里,即使有少数用户到邮局进行投寄,可投递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个流程,具体在哪个环节丢失,没有任何记录,全凭用户口述,邮局也无法查询、核实。 不过,邮局应该将平信邮寄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告知公众,有必要在营业大厅、邮筒上给用户适当的提示,这样既能提高用户对邮政工作的认知度,又能提高用户对自己所投寄邮件的保护意识。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王洪伟 笔者认为,邮政局对平信不提供查询和赔偿服务的做法无可厚非。 任何一部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必须是用来执行并被遵守,不管这一法律是否有漏洞或者缺欠,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无视、废弃或不遵守一项自认为非正义的法律,就是置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于不顾。 作为执法者的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邮政法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执行就是要求他们在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务。 作为守法者的公民,当了解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操作,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要求执法者作出变通,甚至违法为自己办事。 执法者也好,守法者也好,一旦发现了法律的“不理想”,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向立法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能以自己的言行去“修改”法律。 反方:拒绝查询等于违约 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胡寻艺 邮政法是1986年制订的,当时邮政业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色彩,邮政局是“衙门”,而寄信人是老百姓,这种权利不对等的状况具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因此在适用邮政法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更应当看到邮政局经过多年改革,已经完全脱去了行政化的外衣,彻底进入了市场,如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老百姓也成了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再套用“过时”的法律去调整新的法律关系,未免牵强。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寄信人把信件交给邮政公司,支付了邮资后,双方就建立起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当该货物(或信件)没有到达约定地点时,交寄人前往查询应是合理的权利,同时这也是承运人(邮政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邮政公司拒绝查询,实际上就是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还应当看到,合同法是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将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纳入了调控的范围,邮政公司当然也不能例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当然要适用合同法来判断这个问题。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赵云昌 邮局应当受理平信查询,因为邮政法并无“平信不予查正弯询”的明确拍清游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该条只规定了对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的查询,而没有对“平信不予查询”作出明确限定。 接受查询是邮政部门的义务。后于邮政法7年通过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邮政部门是否应当接受查询,适用消费者袭销权益保护法更为适宜。因为,目前邮件人与邮政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 网友观点陈科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霸王条款气息太浓。在加入WTO后,垄断行业更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势必在今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议对垄断行业的部分立法还是应当有所修改,多一分人性化,少一分霸王气。 陈昌彬“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寄信人交付了信件,给付了邮资,当然有权利期待邮政公司送达目的地,假如无法送达或预期送达,则违背了寄信人的意愿,打破了人们心目中的“公平观”。 陆汉武消费者是在付邮资购买了邮票之后来邮寄信函的,邮政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应当保证信函安全到达;从民事角度上来说,公民与邮政企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民收不到信函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违约。邮政企业提供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公民就有权要求查询甚至索赔。 廖辉亮邮局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支付的不同费用而提供内容层次不同的服务合情合理,即使在平信业务中邮局也不存在无偿占有客户邮资的问题,也仍然为客户提供了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投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