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对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都加以平等的保护。但是,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保护,在法律原则和精神上是有所侧重的。其第二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而男女平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就是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因为,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女性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存在同男性实际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包办和买卖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中,受害更大的往往还是妇女。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则是直接对妇女直接保护。
新婚姻法女性权益不存在,首先,无论婚姻法还是物权法,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没有,这个是妇女儿童保护法的内容。婚姻法只强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