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参与分配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的财产?

2024-11-17 03: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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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参与,但最终你能不能分到他的财产要根据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来看,如果别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别人债券,那你肯定就分不到被其他债权人优先保全的财产。

回答(2):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那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就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没有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仅就剩余财产分配,而不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标准,主张“先到先得”。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动态、可积累的,即使现在没有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他仍有偿付能力。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但会削弱其应有的功能,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当然享有优先权,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想当然任意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赋予诉讼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优先诉讼和优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多分,即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公平。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采取平等主义。(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规定》第九十条又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在对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执行时,查封的实施既不为债权人创设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亦不产生程序法上的优先权,仅仅使债权人取得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资格。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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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产保全申请人优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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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李某是一名摩托车经销商,因购车向我借款5万元。年初,李某丈夫因车祸不幸去世,肇事者下落不明。我因担心她今后偿还债务有困难,为防止借款超过时效,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当我准备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人告诉我,李某的另一债权人黄某在向法院起诉时,已申请对李某的房屋、摩托车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李某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保全的财产还不足以清偿黄某的20万元借款。请问,黄某申请保全财产后,我是否有权再申请执行?读者 欧阳志欧阳志读者: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当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其已被保全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据此,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和已经先开始执行的债权必须均是确定金钱给付的债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等条件。财产保全仅仅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不必然表明谁申请保全就归谁所有。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先行申请执行的黄某的债权均是确定金钱给付的债权,同时你已取得执行依据——法院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李某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黄某申请执行李某的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你完全可以申请参与对该案保全财产的分配。至于财产如何分配,《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