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开公司

2024-11-19 0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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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国人是可以在中国设立公司的。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的流程如下:
1、到工商局办理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省政府招商局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3、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毋需办理)。
4、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被授权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回答(2):

一、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需要走以下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省政府招商局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3、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毋需办理)。

4、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被授权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1、受理:在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登记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核准:经过对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后,登记机关根据其结果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对决定准予核准登记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否则发出驳回通知书。

3、发照:对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的申请者,登记机关予以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换发有关证照。

参考资料 百家号央广网 外资企业设立

回答(3):

一、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需要走以下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省政府招商局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3、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毋需办理)。

4、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被授权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和发照三个环节。

1、受理:在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登记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核准:经过对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后,登记机关根据其结果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对决定准予核准登记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否则发出驳回通知书。

3、发照:对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的申请者,登记机关予以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换发有关证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信息网-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备案

回答(4):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依据中国公司法,和中国人一样,没太大区别。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大致流程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进行准备 外国公司到中国开办分支机构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瞭解中国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进行技术、财务、人事分析,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做好必要的进入准备工作。 2、申请批准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这里所说「中国主管机关」主要是指中国政府有关外资的管理机关。如果是经营特种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则是指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如外国金融企业来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则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3、审批 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後,应对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凡设立符合国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4、登记发照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批准後,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5、公告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後,应当进行公告。香港威尼集团的温馨提示: 香港威尼集团温馨提示:注册公司是一项重要事情,建议找专业公司操作,通过香港威尼集团所领取的证书、档,我们确保其真实性,由中、港、美专业律师把关。如有虚假,香港威尼集团承担法律责任,并双倍作出赔偿。香港威尼集团主营业务:公司注册、企业管理、商标注册、财务规划、网络营销规划、网页设计、程序开发等。全面为中小企业树立国际形象、创立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

回答(5):

  注册一家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只需要三万元(2个以上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或者10万元(1个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的完整手续,详见我对另一个朋友的回复: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129737.html

  如果要开展网业制作、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或者IDC业务,则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此证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你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体你可查看你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网站的规定:http://www.cqca.gov.cn/page/browse_newsview.asp?nid=378(重庆)

  ICP证是网络公司才需要申请的,其它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这是任何公司都要办的,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服务器要不了多少钱。你可租用虚拟主机,好一些的虚拟主机几百元就可以买到(视大小而定),如果是租用独立的服务器,一般一年的费用在1万元左右。
  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代表机构聘用)
  (代表机构聘用审批)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申办聘用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六条;《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九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申请表)

  1、代表机构申办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中文简历;

  (4)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6)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在聘用单位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国内律师事务所聘雇外籍或台港澳人员,须持司法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上述有效文件方可办理。

  2、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正本;

  (3)《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 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人员;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十六条及《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北京市司法局同意并颁
  发外国、香港、澳门人员工作证件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工作期满,终止代表任期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人的就业证交还,如
  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二)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

  (三)市职介中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日常监督和管理;

  (四)举报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式样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式样

  3.《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式样

  附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位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附件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附件三:外国人就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