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公示之后招标方再压价,算不算违法?

2024-11-17 15: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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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布各公司标价不是招标结果公示,而是唱标,招标方唱标后是需要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可能立即确定中标人的,但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不能改变的。招标采购方式区别与于其他采购方式,要约和承诺具有一次性要求,不存在多次报价或谈判磋商。《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招标方提出价格再议是不妥的。

回答(2):

首先,看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看是最低价评标法?有如规定几次报价?中标结果是必须公示的,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示结果。中标结果就算不公示,只要确定了中标结果中标价格,就不能再修改任何内容,包括中标价,中标价是中标结果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修改中标价=修改中标结果,擅自修改中标结果=违法。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