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权归属法律问题

2024-11-19 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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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屋产权归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房产证为准,如有产权共有人,其权益可按双方(或多方)议定比例申报办理产权证,没有权益划分比例的,权益双方(或多方)将平均分配权益。

  1、产权登记部门一般以《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
  2、如果购房人在登记时申请添加自己亲属或者他人名字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根据购房人的意愿添加,其他共有人一并到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产或者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产,双方可以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添加名字,重新取得房产证。
  4、房产证是该房产的权属证书,一般以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有例外情况,比如根据《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如果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再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即使登记为夫妻一人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回答(2):

房屋不动产的权属应以产权证上的登记情况为准。

《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即使购买房屋的钱是你妈出的,但房产登记成他人的名字,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房屋产权肯定不属于你妈。至于你妈出资的购房款,可以是你妈与登记的产权人之间的一种赠与关系,或者是一种借贷关系。但这种法律关系不可能改变已登记的房产权属关系。除非对方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撤销原来的产权证,法院判决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才有可能作为你妈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执行。否则,法院无权直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坚持要查封该房屋,可以由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

回答(3):

如果恶意欠债,对方起诉后仍然拒不执行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所以,我觉得还是赶紧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