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

2024-10-31 01:58:0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地价过高,投资过热,国家陆续下发宏观调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着“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件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方式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693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5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据税法规定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693-100-300-40-80-55)×30%=35.4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693-100-300-40-80-55-35.4=82.6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69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690-100-300-40-80-55=11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后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15-82.6=32.4万元。

  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菏泽市城区繁华地带有一处空闲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备对外投资,若采取出租方式,预计年取得租金为200万元,若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那么,我们分析一下,哪种方式对于企业更能节税,

  假设房产原值为P, 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R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T1和T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

  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

  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

  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 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

  (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假设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00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的筹措资金的方式不同,对公司的税负影响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

  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8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缴纳的营业税800×40%×5%=16(万元)。以后三次分别缴纳营业税800×20%×5%=8(万元),共计16+3×8=40(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都是40万元,但是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入在5种特殊情况下确认标准,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回答(2):

1)与收购项目相关的税务关注点

无论是出于低价寻求土地资源,还是红筹架构搭建的目的,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的集团内重组或者第三方收购行为持续活跃。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为应对资金压力,力求短时间获取流动性,出售意愿增强,更加催化现金充裕、经营稳健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并购行为。因此充分了解各种企业重组方式的税务处理,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前期合理评估总体税务成本及项目收益,快速准确地做出投资决策。

房地产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转移,继而触发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为了促进企业改制重组、加强资源整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减免政策,我们针对不同交易方案的涉税处理进行了如下归纳: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部分房地产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行业也被戴上了“紧箍咒”,财税[2018]57号文(“57号文”)强调改制、合并、分立及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有关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企业的情形。即只要交易双方中有房地产企业,则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处理均不适用。

因此,较多房地产企业在决定收购方案时倾向于选择股权交易。相较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在过户时也相对简便、快捷。

但股权交易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于资产交易吗?我们将以如下简单计算举例分析探讨:

注:以上案例包含若干假设(主要列举如下),为虚构案例仅供本文分析和讨论之用。

  • 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以及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开发成本和费用

  • 国税函[2000]687号指出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测算暂未考虑这方面的影响

  • 暂不考虑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时的土地增值税免征事项

  • 假设B公司收购资产后进行开发,在后续出售环节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 假设在资产收购方案下,收购价款全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20%。在实务中,尚需考虑支付的价款内容和当地政策。

可以看出,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只考虑收购阶段(即第一阶段)的税务成本,则股权收购方案较优。但如果B公司收购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后出售,则需要考虑出售环节(即第二阶段)的税务成本。在上述案例中,股权收购方案在两个阶段的整体税负是明显高于资产收购方案的。原因主要在于在股权收购方案下,第一阶段的收购溢价在税务上无法被确认为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成本,从而导致在后期销售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大幅增加。

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前述影响尤为重要。在收购后进行财务处理时,股权收购溢价有可能被确认为被收购项目资产的评估增值而分摊到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成本,从而在结转项目成本时拉低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利润指标。但如前所述,这块资产评估增值不会被接受作为税务成本,如果股权收购阶段溢价较高,在交房后被收购企业甚至可能会出现税前盈利,税后大幅亏损的情形。

综上所述,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收购时做好项目测算,应在综合考虑包括税务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后,与转让方进行合理议价或敲定合适的收购方案。对于已完成收购的项目,则需积极考虑其他税务筹划方案,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此类筹划启动的越早,筹划空间相对越大。


2)与增值税有关的税务关注点

增值税进销项流管理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和销售周期较长,在税法上要求企业在预售时先预缴增值税,交房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又普遍存在对供应商压款的情况。如果在交房后产生销项税时,因为与供应商款项未结清而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在当期产生较大的增值税税款现金支出,增加企业的现金成本。

房地产企业应合理规划完工产品交付和供应商付款的时间点,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协调,以实现进销项的匹配,尽量降低增值税的资金占用成本。

征地、拆迁款和前期开发费用的抵扣

根据财税[2016]14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针对企业前期发生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款,如果无法及时提供相关的协议和支出凭证等,房地产企业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会面临较大金额的损失。因此,对此类开支,应做好文档准备和保存工作,以备未来税务机关核查。针对拟收购项目,则有必要进行前期调查,以确保相关的资料没有缺失,从而避免在未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产生额外的税务负担。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0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针对采用一般计算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退还增值税的具体要求,以增加公司可支配现金,提高资金效率。

关联资金借贷

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房地产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高的情况,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往往针对不同项目设立不同项目公司的经营模式,关联方之间相互资金周转在房地产企业中普遍存在。

如果前述资金往来没有计息,则由于税务法规要求关联公司间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同时,由于贷款利息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关增值税即为企业运营的实际成本。因此,在具体操作时,房地产企业应尽可能利用到下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在降低税负的同时控制税务风险。

  • 根据财税[2016]36号,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根据财税[2019]20号(“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20号文对于“企业集团”没有明确的定义,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有具体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但各由不同最终控股公司控股的公司(比如隶属不同业务板块下的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因不符合上述“企业集团”的要求而可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从增值税角度分析应充分考虑并减少此类跨业务板块的资金调拨。


3)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务关注点

股权激励费用的税前抵扣

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市公司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18号公告,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可比照执行。

在实务中,针对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而由境内子公司员工承担的股权激励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抵扣存在争议。2019年,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用问答的形式解答了此类费用可在子公司层面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进行抵扣。

考虑到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金额往往比较大,如能在税前进行抵扣,则有利于企业降低整体税负。因而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抵扣进行积极的沟通。


4)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自此次房地产行业限价调控后,有部分地产项目因限价出现增值率偏低或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在符合清算条件后,公司可积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和预缴税款退税。


5)借扶持政策,战“疫”纾困

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各地财税部门结合实际出台了多项税收扶持政策(列举如下),助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企业纾困。建议房地产企业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沟通,明确纳税困难的标准、减免的期限和申请的流程,争取最大程度的享受政策优惠:

► 暂时推迟企业纳税申报,如土地增值税清算

► 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毛利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疫情定向捐赠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以上内容整理自安永EY,内容略有删减,仅作交流与分享之用,侵删。

回答(3):

房地产公司大致可以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房地产综合公司等。 目前国内房地产公司主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总的来说,就是税负压力大,那么又有哪些方法可以合理合规节税避税呢?

           房地产开发公司常见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成本权证少,进项不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工来源复杂,材料来源不统一,即使业务属实,供应商、用工环节也可能缺乏发票

           2、中介费用之类的中介费用不能提供发票,而且金额很多。

           3、股东分红时需要交20%的股息税,个税很高。

           4、房产开发企业快捷核算可能会有不规范行为出现,税务风险会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来源复杂,资金支出、流入复杂,财务会计核算困难,无法完全核算企业的收入、支出收入,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较混乱。

           房地产公司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一、利用有限公司的财政返还奖励

           操作方式:在地方政府园区注册一家新公司或分公司(不用实体入驻),主体公司把业务分包到新公司,而新公司也等同于承担了主体公司税负,在园区纳税得到当地政府财政支持,促进企业和地方共同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园区的“有限公司返税政策”。当月正常纳税,次月奖励返还到公司账户。

           增值税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给予支持奖励。

 

           案例分析:“链+”这个名字对于房产界肯定都不陌生了,也无需过多介绍,在该公司入驻到笔者所在重庆园区后,不仅促进了当地的发展,也为该公司节省了大部分税负。就拿他们年底有3000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增值税: 3000w/(1.6 % ) *6%=169.8w

             附加税: 169.8w* 12 %=20.38w

           企业所得税: 3000瓦* 25 %=750w

           股东股息税: (3000w- 750w) *20%=450w

           企业合计1390w左右的税金,以3000w来看,约一半的利润要交税,实际到手的只剩下约二分之一。

           在注册入驻到园区后,享受园区税收返还

        增值税:169.8*50%(地方留存部分)*80%=67.92w

           企业所得税:750w*40%(地方留存部分)*80%=240w;

           共计扶持奖励67.92w+240w=307.92w到企业账户

           二、个人独资核征收政策

           操作形式:针对企业缺票、企业所得税高、个税高等问题,可以通过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主体公司业务、或者用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发放形式。个人独资只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具体内容:园区和人独资企业应交纳的税率如下。

           核定后个人所得税:0.5%~ 2.1%

           增值税:1% (疫情年后由3%变为1%)

           附加税: 0.06% (征收12 %减半6 % )

           综合税负仅在3%左右

       案例分析:比如链+的一名股东,他占股20%,年末分红时利润(3000-750 ) *20%=450w,需要缴纳分红税: 450*20%=90w。

            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后:

           增值税: 450w/(11 % ) X1%=4.45w

           个人所得税450*10%*30%-4.05=9.45w

           附加税: 4.45w*6%=0.267w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税负:

           4.45 +9.45+ 0.267=14.167w

           在纳完这14万的税额过后剩下的钱就可以自由提取支配,90万的税和14万的税相比瞬间降低了数倍。

回答(4):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