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

2024-12-04 16: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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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 ,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4)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